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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优生保健法所允许的六种得以施行人工流产(俗称堕胎)情况中的第六款条文“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其所允许的情况极为模糊。这个法条似乎建立在一个假设因堕胎拿掉孩子,能够减少妇女因怀孕所带来的心理困扰与家庭负担的逻辑之上,换言之,拿掉孩子似乎能解除妇女因怀孕所可能引起的心理上与家庭生活上的不良影响。本文暂不从这个取舍的道德问题来批判目前堕胎泛滥的问题,仅就堕胎与继续怀孕之间的对照与比较,阐明堕胎对妇女生命与心理健康的危险。以欧美最近的两份研究报告,提出堕胎对妇女在身体上所造成死亡危险增加与长期健康受损的影响。其一是来自芬兰政府对堕胎妇女所作的研究报告。另一是来自美国加州政府所作的相关研究报告。
首先是芬兰政府国家财政与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于一九九七年所出版的研究报告。该研究追踪研究自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四年间正值生育期(十五岁至四十九岁)但在怀孕后一年内过世的九一九二位妇女,并从中区隔出过世妇女与生产之间的相关性。藉着研究与生产、堕胎死亡有医疗给付证明纪录的资料,探讨生产或堕胎与死亡之间的关系,获得一较准确的面貌。其次,美国研究堕胎的学者以类似的方式就美国加州政府藉着研究申请生产与堕胎医疗福利给付纪录的一七三二七九个低收入户,所作的一份追踪研究报告,也获得类似的发现。
按照芬兰政府所研究的重要数据为: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过世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四倍。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自杀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七倍。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遭遇致死性意外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四倍。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遭遇他杀过世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十四倍。美国加州的研究更指出堕胎妇女即使于堕胎两年内过世的比例,也倾向是怀孕生产妇女的三、四倍。并且在堕胎后八年内,堕胎妇女中高达百分之一五四的自杀比例、百分之八十二意外致死的比率。其中根据芬兰政府的研究报告高达七倍的堕胎妇女自杀的比例占芬兰全国其它一般自杀过世妇女的二分之一。此外,报告中也指出堕胎妇女中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五曾有自杀的念头,百分之七至三十尝试自杀。值得注意的是堕胎妇女自杀身亡的时间常与其堕胎周年巧合。
其它遭遇他杀或意外致死的危险也相形提高。以下是一位曾经堕胎妇女的陈述。后来她成立了一个协助堕胎妇女重建的福利机构。她的陈述也许能帮助我们更深地了解堕胎妇女在其堕胎后所面对混合着自杀、发生意外与遭遇他杀危险的痛苦经验:
我在人群中游荡,模仿他们的行为,吸引我的是那些具有自我毁灭的行为。很快地,我开始带枪与刀子。带着武器、跟着帮派、骑着重型机车到处飞啸,以及作其它更糟的事。我跟着这群具毁灭性、偷窃、自残的人在一起。这些都是我想对他人与自己所作的伤害。…这种自我毁灭的倾向是堕胎后很共同的行为反应。研究显示,较之怀孕生产妇女,堕胎后的妇女百分之二十四常遭遇意外或具有暴力倾向。
堕胎对妇女生命的威胁在青少年中的影响则更为明显。一项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研究显示,青少年堕胎的少女在半年内自杀的比例是未堕胎少女的十倍。其它相关的研究也指出,较之于有多次堕胎纪录并产生精神上失序的妇女,堕胎少女自杀的危险性更为提高。这个在堕胎半年内,而非一年内发生在堕胎少女身上的高危险致死性,值得父母与老师注意与深思。
国人常以为堕胎是解决不预期怀孕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法,只需花费一点时间,手术就完成了,堕胎药更是如此。优生保健法第六款条文“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所允许的情况,不论是使用手术堕胎或堕胎药进行堕胎,事实上将造成堕胎后妇女在死亡的危险性上、身体的健康上、心灵上等严重的威胁。
【2002/10/3
联合报民意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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